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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形成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而努力

  当前我国的教育,应该努力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对于这样一个格局的形成,目前人们的估计并不完全一致。有的领导同志认为这个格局已经形成,有的认为是正在形成,有的认为是尚未形成,也有的认为是远未形成,在这个格局的形成程度上发生分歧。但是有一点是共识,那就是应该形成一个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民办教育目前所处的环境和对民办教育发展的估计是不完全一样的,对民办教育的发展和环境感受也是不完全一样的。但客观数字的数字说明,我们民办教育的规模还是在不断的扩大的。
  2005年全国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机构)共有8.62万所,2004年7.85万所,增加0.77万所。2005年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在校学生3057.55万人,其中学历教育学生2044.84万人,非学历教育学生1012.72万人除区889.5万职业培训机构学生,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在校生2168.05万人。2004年在校生为1769.36万人,增加398.69万人。2005年民办普通、成人高校252所,2004年228所,增加24所;2005年在校生212.63万人(含独立学院学生107.5万人),2004年在校生139.75万人(含独立学院学生),增加72.88万人。民办其他高等教育机构1077所,各类注册学生128.66万人,其中学历文凭考试学生20.35万人,其他学生 108.31万人,2004年民办其他高等教育机构1187所,注册学生105.33万人;2005年较2004年教育机构减少110所,注册学生增加23.33万人。
  其他类型的民办教育同样在2005年获得了发展。与2004年相比,2005年民办普通高中增加222所,在校生增加42.05万人;民办普通初中增加389所学校,在校生增加56.74万人;民办普通小学增加195所学校,在校生增加60.62万人;民办幼儿园增加约6635所,增加83.98万人。所以,2005年整体来看,民办教育在规模上是扩大了。
  同时,新的一年,民办教育的发展面临着新的机遇。
  第一,民办教育地方立法的步伐在加快。全国人大的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去年下半年联合召开了民办教育地方立法研讨会,交流了各地民办教育地方立法的经验,推动了各地民办教育的立法工作,不少省市已经出台或者正在准备出台相关地方法规。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意图就是要把《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还没有落实的东西或还不够完善的东西通过地方立法加以弥补或加以落实,这个对于促进相关法律的实施应该说有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各地在制定这个条例的时候,都比较关注和扶持民办教育的发展,加强民办教育权益保护这样一些条款的研究。应该说,这对民办教育的发展会创造一个比较好的法制环境。
  第二,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修订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的修订草案中明确提出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予以鼓励。这是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教育的重要法律保障。
  第三,着手规范公办学校改制学校的相关问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教育部在2005年12月1日《关于做好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准备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一些地方在进行公办中小学体制改革试点过程中,存在办学性质不清、改制行为不规范、收费过高等问题,甚至简单地出售、转让公办学校,偏离了教育宗旨和办学体制改革方向,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广大群众反映强烈。所以,通知要求从2006年1月日起,各地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和新的改制学校收费标准,并对现有改制学校的有关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改制学校的收费情况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调查研究。清理整顿改制学校及其收费的具体政策措施将在2006年另行制定下达。对改制学校办学行为的规范将有助于创造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环境。同时,教育行政部门正在提出规范独立学院的思路,将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进行规范,将独立学院纳入民办教育管理。
  第四,大力鼓励和扶持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2005年国务院召开了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作出了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决定指出:“十一五”期间,继续完善“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和“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决定还明确指出: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把民办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大对民办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制定和完善民办学校建设用地、资金筹集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在师资队伍建设、招生和学生待遇等方面对民办职业院校与公办学校要一视同仁。依法加强对民办职业院校的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这为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第五,支持成立全国民办教育协会。在全面分析我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现状和形式的基础上,教育部赞成筹备成立全国性的民办教育社会团体组织,建议其名称为“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为国家一级社会团体,独立法人组织,由教育部作为其业务指导单位。教育部支持、推动“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的成立积极做好有关工作。民办教育行业组织的成立,将有助于促进民办教育生存与发展环境的改善和合法权益的维护,也有助于促进民办教育实际水平的提高。
  因此,民办教育虽然在发展过程中遇到很多困难,但是仍然有着新的发展机遇。形成共同发展的格局是目标,想要能够达到一个相对理想的、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还需要做相当大的努力。这种努力是整个民办教育事业的努力,包括管理者、举办者、办学者、研究者等共同的努力。这种努力至少应该关注这样一些问题。
  第一,要促进民办教育进行主流教育的行列。
  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不仅是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更是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同处于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格局之内,这就决定了我国的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同样处于我国教育事业的主流地位,不是可有可无,也不是无足轻重,不应将民办教育置于边缘地位。
  为此,政府和社会应当树立民办教育的主流价值观,不应将民办教育地位边缘化;民办教育自身应当树立主流教育的责任感,不应自我边缘化。一方面,一些地区对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共同构成我国教育发展格局中的主流地位问题,仍存在着认识上的片面性和实践上的滞后性。因此,政府要将发展民办教育纳入教育发展的战略思考之中,将民办教育的发展纳入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形成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明确的战略构想,明确对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具有同样的管理责任,不能简单地认为民办教育搞不好是它自己的事,公办教育搞不好是政府的事。在劳动人事制度和舆论导向上不应歧视民办教育,要切实保障民办教育举办者、办学者、教师、家长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民办学校要坚持办学的长期性(防止短期行为),要坚持办学的稳定性(防止违法犯纪),要坚持办学的公益性(防止急于赢利),要坚持办学的规范性(防止无序办学),要坚持办学的社会责任感(防止丧失社会信誉)。
  总体上看,当前在一些地区民办教育仍在边缘化地位徘徊。因此,需要加快民办教育进入主流行列的步伐。
  第二,应当充分重视民办教育的发展性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民办教育的萌生起始于因公办教育资源不足而产生的补充需求。民办教育在发展过程中,由其生存需求与体制特点所形成的竞争机制和创新机制,成为教育事业改革与体制发展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现在公办教育的许多改革实际是借鉴了民办教育所创造的机制。因此,民办教育不仅有补充性作用,而且具有发展性作用。
  正如周济部长在2004年答记者问是所说:民办教育在发展的过程中,在体制和机制上体现出不同于公办教育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民办教育具有机制灵活,适应市场,讲求实效的特点,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有效地促进教育供给的多样化。所以在机制和体制方面,我们对民办教育的发展也寄予很多希望。将来在体制和机制方面,形成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优势互补、互相学习、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格局。并且说,我深切体会到,民办教育很多体制、机制上的优势、优点,是值得公办教育的同志们学习的。所以,更应该看到民办教育的发展性作用,而不是仅仅关注其补充性作用。
  第三,对民办教育事业应当加强法制化管理。
  政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依法明确政府职能,转变政府职能,落实政府职能。
  在明确政府职能方面,政府对民办教育进行管理应当紧紧把握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精神实质。理解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精神实质,应当抓住一个核心,三个关键点。一个核心就是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促进包括扶持、鼓励民办教育快速发展和规范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在民办教育促进法通过以后,时任全国人大委员会长的李鹏同志发表讲话说:这部法律的核心内容,是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我们要紧紧把握住这个核心内容,全面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律。三个关键点是: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依法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民办教育是公益性事业,即民办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同时对民办学校无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都应当按照公益性事业对待,享受公益性事业的优惠政策。
  在转变政府职能方面,政府要逐步从以办学为主转向以管理和服务为主。对各级各类不同性质的教育进行管理,为各级各类不同性质教育的发展服务,是政府的职责。不能认为政府的责任是办好公办学校,因此,把民办教育的发展看成是对公办学校的压力,甚至认为如果民办学校办得比公办学校好说明政府失职。特别应当重视增强对民办教育发展的服务意识,不要让民办学校觉得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
  在落实政府职能方面,政府要做到履职到位和增强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应当将法律和条例规定的政府的责任具体化和程序化。比如,对民办教育的扶持与鼓励,法和条例涉及:用地优惠,税收优惠,捐赠奖励,信贷优惠,资金扶持,合理回报,表彰奖励,以及地方可以指定扶持与奖励措施等,这些都需要具体化、程序化。再如对民办学校教师,法有明确规定,如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等,都需要落实。当前,关于教师条款的落实,已成为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瓶颈问题。
  应当加强政府对民办教育发展的宏观规划与导向,比如对民办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民办教育发展的布局、层次和类别的导向等。政府应当探讨现实遇到的诸多新的问题:比如融资渠道,风险规避问题退出机制问题等。政府应当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比如民办学校的市场准入,财务管理,信息发布,权益保障等问题。政府应当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问题认真研究,把握尺度,加强规范,以兴利除弊。应当注意把握发展幅度,把握发展速度,把握审批标准,把握政策公平。
  第四,民办教育事业应当加大市场化调节因素。
  由民办教育的出资主体和运营机制决定,对民办教育的发展和办学行为应当减少指令性调节,加大市场化调节因素。这是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主要体现,这是对民办学校与对公办学校管理方式的主要差别,这是减少繁琐程序、降低管理成本的重要途径。
  因此,要特别关注适度加大民办学校专业设置的市场化调节因素,适度加大民办学校招生的市场化调节因素,适度加大民办学校收费的市场化调节因素。
  第五,促进民办教育向实力型发展。
  在民办教育发展初期,教育需求、政策、生长点以及竞争环境都提供了较多的发展机遇,善于抓住机遇就可以赢得发展。但在走向成熟的道路上,竞争将更多的依靠实力。因此,民办学校要努力增强实力。特别要理清内部关系,增强核心竞争力和树立良好的社会信誉。民办学校要理清内部关系,包括明晰产权归属,选择出资方式,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要重视决策体制和制约体制,包括内部制衡和外部问责体制的逐步完善。
  民办学校要增强核心竞争力,包括要恰当定位,不断深化办学理念,优化师资队伍,改进内部管理提高教育质量,打造学校品牌。民办高校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重要力量。中国民办高校的竞争力主要看教育是否优质,毕业生的就业率高不高。因为,就业率的高低是社会衡量学校办学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全国民办院校就业力评价体系研究课题的调查结果显示,就业率是表征,就业力是本质,在当前及今后的一段历史时期内,民办院校核心竞争力就是民办院校的就业力。
民办学校要树立良好社会信誉。当前,在对民办高等教育进行专家评估过程中,最为关注的是六个问题  有无独立财务;有无虚假宣传;证书发放是否违规;是否进行承包办学;办学条件是否很差;迎评是否作假。当然,对民办学校而言,最大的危险是防止盲目扩大规模,防止由于发展过程中的资金链断裂而出现办学危机。
  第六,加快民办教育多元化发展的步伐。
  民办教育发展初期,办学的切入点和模式具有相当程度的趋同性。民办教育应当更多的注重多元和特色以提供选择。这样形成的共同发展格局是一种优势互补的格局,是一种适应市场的错位策划的格局是一种满足人民不同需要的格局。
  总之,要在法制的保障下,政府的主导下,政府、社会和民办教育界共同深化教育改革,促进教育的和谐发展。关键是政府职能的转变,没有这一转变,其他转变是难以实现的。